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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利来w66微财经”2025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5-02-15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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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集锦篇





一、政策追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并公告: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等7张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修订另外15张表单的填报说明;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报,该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并适时更新;明确企业股权()处置业务不同情况在相应表单填报;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公告中的对应表单和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用途确认时,需要填报对应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三、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内容提要: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内容提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并公告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一、明确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已销售按现行规定申报,未销售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先预退税再核算;二、凭报关单等申报预退税,按要求填写标识、区分销售情况申报,生产和外贸企业用单独序号或关联号;三、规定核算期及办理时间,未按时核算需追回预退税;四、依据销售情况分情形处理核算,说明调整申报和缴回预退税操作及后续处理;五、变更退(免)税办法或撤回备案需先完成核算;六、明确单证备案要求,可自行选择留存方式;七、强调纳税人如实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核查有疑点及违规情况的处理办法;八、说明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公告自发布之日(2025年1月27日)施行,施行前未申报的按本公告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部门通知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一是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零关税”原辅料清单;二是对特定维修情形新增用于维修进口“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内容,并规定“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三是修改原政策第四条,明确“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贸港内企业生产使用及转让相关规定,包括因企业破产等原因转让时的手续、转让给符合条件主体及加工制造货物转让时的税费处理,还说明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执行;四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按原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内容提要: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便利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跨境经营,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公告:企业或个人可就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明确中国居民企业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自行申请,但可按特定情形由相关主体向对应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及根据不同目的和身份的相应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有对应要求;资料齐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不齐全则一次性告知补正;主管税务机关判定申请人税收居民身份,能自行判定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开具或书面告知理由,无法判定的提交上级,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对方主管机构对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办理;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届时废止2016年第40号、2019年第17号公告。


二、财税要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4号)

内容提要: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席大大文化思想,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对关于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用地保障、收入分配、支持转制、组织实施等制定相关政策。其中关于税收优惠,要求落实《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等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央行等六部门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内容提要:2025年2月6日,为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管理,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保障中小企业权益。《通知》要求,发展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要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供应链核心企业要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坚持信息服务的本职定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证监会发布意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内容提要:2025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聚焦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突出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推动要素资源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低碳、普惠民生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集聚。《实施意见》围绕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丰富资本市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产品制度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满足多元化养老金融需求,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赋能资本市场,加强行业机构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能力,提升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合力等方面提出18条政策举措,是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政策汇编篇




  2025年2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读:为方便各公司及时了解及适用各项税费政策,以下为2025年2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请各公司详细阅读相关政策内容。


序号

政策要点

政策依据

1

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事项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2

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

3

明确公司登记管理要求、营业执照内容、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等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

4

明确中介机构的执业规范、收费原则监管措施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提供服务的规定(国令第798号)




政策解读篇



《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读: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1月8日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涉及8张表单,其中取消2张表单,修订6张表单。此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和其余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进行同步调整。


一、政策要点

(一)出台背景

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联合我局出台了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落实好上述政策,结合纳税人反映较多的财务报表样式更新等新情况,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质效。

(二)取消2张表单

为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以下2张表单的填写,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序号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1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三)修订6张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

本次修订6张表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其余5张表单,具体如下:

序号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1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5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6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一是修改表单名称。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名称与整个申报表的名称容易混淆,将该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二是调整行次设置。结合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相关准则,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同时,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

三是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2.《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参照主表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调整,将表单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整合到第28行至第29行填报。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考虑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已经废止,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因此,删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4.《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情况,优化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

(四)修订15张表单填报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对《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等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进行同步调整,涉及表单如下:

序号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1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2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3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4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5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6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7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8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9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10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11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12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3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4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15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五)免税收入的申报

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股权()处置业务的申报

《公告》进一步重申了股权()投资处置的填报要求,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填报有关事项,如实履行申报义务。企业发生股权()处置业务的,应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填报:

一是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

二是不属于企业重组,但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

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七)适用年度

《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和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进行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二、观察与建议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原有的申报表单和填报说明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实际需求。部分表单存在重复填报、内容冗余等问题,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降低了申报效率。取消2张表单、修订其他表单及填报说明,为纳税人简化申报流程,减少填报的工作量,极大的提高了申报效率,并确保企业能够准确申报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政策红利能够更好地落地生根;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开展风险防控提供了更有力的数据支持。在此,提示纳税人关注以下几个事项:

1.及时学习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及相关解读,熟悉新的申报表单和填报说明,确保准确申报。

2.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更新情况,及时调整申报内容,确保申报数据与最新政策保持一致。


来源:华政





热点答疑篇


问题1: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小微企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哪些条件?

解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适用主体:高新技术企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3: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4: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四、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