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来w66微财经”2025年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5-01-16 11:20
来源:
点击量:

一、政策追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内容提要: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本法主要是关于增值税的法律规定,涵盖了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和附则等方面内容,明确了增值税的立法目的、纳税人范围、应税交易情形、税率及征收率、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计税期间、发票开具及管理、部门协作等事项。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提要: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发本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二、个人股东开户的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等。

内容提要: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一、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3%、4%。二、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提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要包括:一、对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设置过渡期。2026年12月31日以前按12%执行,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10%执行,2029年1月1日起按9%执行;二、全省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闭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税;三、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湖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四、对应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除水力发电、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外,纳税人超过许可水量取水的,对超量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税;五、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六、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等。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财税要闻

深交所发布7项ABS审核指引指南
内容提要:2024年12月2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交易所资产支持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及其编制指引》)等6项资产支持审核业务指引及1项审核业务办理指南,构建更加“简明清晰、易懂好用、全面完备”的规则体系,推动深市资产化市场高质量发展。其中,新制定的《申请文件及其编制指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细化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编制内容,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核查和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读性。新制定的《深圳交易所资产支持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突出资产信用,在现有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等四类基础资产的基础上,新增小额贷款债权、企业融资债权、不动产抵押贷款三类基础资产的准入标准,形成以通用性要求为基础,3大类6小类细分资产类型要求为补充的资产支持准入标准体系。新修订的《深圳交易所资产支持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审核程序》进一步优化了封卷时限、中止和终止审核情形等要求,有利于提升业务规范化透明化水平。此外,对于分类审核、特定品种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化业务相关要求等3项资产支持审核业务指引,本次主要是调整与《业务规则》不相适应的相关文字表述,不涉及实质监管要求调整。

沪深北交易所修订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
内容提要:2024年12月27日,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4年修订)》;同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深圳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4年修订)》;北交所修订发布《北京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以下统称《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本次修订是落实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引导资金流向国家战略重点领域,服务好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产业企业。《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优化了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募集资金用途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债券精准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乡村振兴、中小微企业发展等重点领域的能力,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质效。

最高检:严打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各类犯罪
内容提要: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会计、审计、保荐、法律、资产评估等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检察职责,协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持续依法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各类犯罪,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025年1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解读:为方便各公司及时了解及适用各项税费政策,以下为2025年1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请各公司详细阅读相关政策内容。
序号 | 政策要点 | 政策依据 |
1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更新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8号) |
2 | 湖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更新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
4 | 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调整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 |
5 | 明确2025年申报纳税期限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4〕71号) |
6 | 明确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相关规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解读: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中通过,共分为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六个章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此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新出台的《增值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维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税收法定原则进一步落实,增加税收权威性和统一性,并规范授权条款,平衡政策灵活性与权威性;为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值税法维持现行政策三档税率不变,在税收中性改进方面暂未取得明显突破。
一、政策要点
(一)境内销售范围明确
《增值税法》将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判定标准,更契合国际标准,不再沿用现行规定中“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或“销售方、购买方在境内“等表述。对于销售方在境外、在境外消费的,不属于征税范围内,终结了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的探讨和争议。
(二)视同销售范围缩减
《增值税法》未将“无偿提供服务”列入“视同应税交易”的范畴,若此类服务均无需视同销售,对关联方无偿资金拆借、无偿使用资产等有显著影响。在现行政策下,无偿资金拆借需要视同销售,构成“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若“无偿提供服务”无需视同应税交易,则关联企业无偿资金拆借不再需要判断是否满足免税条件,而不需缴纳增值税。同时,关联方之间无租使用资产(如房屋)也无需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建议保持对后续实施条例、配套文件相关内容的密切关注。但“无偿提供服务”等处理仍需后续文件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范围变化,尤其贷款服务相关规定调整意义重大且需关注出台实施细则等明确。
(三)不征税范围变化
1.《增值税法》删除营改增36号文附件1第十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这意味着,如果后续增值税配套文件未有其他补充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有偿服务,如收取员工宿舍费用等,将被视为增值税应税交易,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还需考虑服务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可能引起的税企争议。
2.《增值税法》删除营改增36号文附件1第十条兜底条款“(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意味着国务院及税务主管部门将无权限增加不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范围的变化,需通过人大修改增值税法实现。
3.《增值税法》删除营改增36号文附件2“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规定,增值税法实施后,该类业务是否仍适用不征税政策,将取决于法律层面的规定。考虑到税收法定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缺乏兜底条款的情况下,这类业务后续纳入不征税范围可能性较小。然而,也不排除国务院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某些情况下享受免税。
4.《增值税法》将营改增36号文附件2“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免税项目进行了调整,根据新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是政府机关依据法律征收,则属于不征税项目,无需进行免税申报及进项税转出处理。
(四)简易计税税率统一
《增值税法》明确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3%的征收率。《增值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表明该业务按照5%的征收率政策继续执行。但是,《增值税法》未体现目前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等适用的征收率5%。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交易有望降低至3%,但也可能通过实施条例及配套文件另行规定。
(五)混合销售适用税率原则变化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36号文的规定,实操中通常根据纳税人的主业来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率,而《增值税法》是从交易层面判断“主要业务”,需根据具体交易具体分析,更符合交易实质,更能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六)免税项目范围缩小
《增值税法》删除暂行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免税条款。这表明在目前国家鼓励生育政策背景下,避孕药品和用具不再给予免税政策,对于该行业纳税人税负将加重,最终会转嫁至最终消费者承担,计划生育用品价格将在增值税法施行后提高。
二、观察与建议
对于上述增值税法与现行税收政策主要变化,建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情况考虑是否调整业务架构,做好增值税法施行后准备工作,并实时关注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出台。对于条款一些尚未明确的事项,例如贷款服务是否纳入抵扣范围、重组业务是否仍可享受优惠、留抵退税是否有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兼用应税及免税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应税交易起征点、免税项目具体范围、现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优惠政策是否延续、各类应税交易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认、跨区域经营税务管理等问题,待国务院后续出台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明确后,企业进行合规税务处理及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解读: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纳税地点和税收协同管理机制征管服务事项。
一、政策要点
(一)纳税地点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
(二)申报管理
个人股东开户的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三)税收协同管理
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
(四)明确其他转股适用情形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定。
二、观察与建议
14号公告的出台,旨在促进税源地与税收入库地更好的匹配,促进限售股减持更加规范,推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纳税地点的变化,由原来开户的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上市公司所在地,税源归属上市公司所在地,确保上市公司增值带来收益由所在地政府享有,保证税源合理性,但因个人股东持股及交易信息由机构掌握,因此仍是开户的机构履行其代扣代缴责任;二是通过税源管理的技术创新,建立税收管理协同机制。
14号公告第一条纳税地点变化实质是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目标出台的反避税条款,这对于原来个人通过选择在税收洼地开户方式享受税收返还或个税奖励的不当利益情形将不复存在,且该公告自发布日2024年12月27日起执行,这也代表该项政策执行紧迫性。
建议对于拟计划转让通过首次上市或重组增发等取得限售股个人,应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2009]167号规定,计算应缴税款,并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税款,对于无法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人个人应通过电子税局远程或在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问题1: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解答: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自2024年第21号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适用主体:个人
问题2: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解答: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适用主体:个人
问题3:纳税人如何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解答: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为方便纳税人享受政策,税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数据共享,提供了便利化的享受渠道。选择在任职受雇单位享受的,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把缴费凭证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由任职受雇单位在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时予以扣除。选择年度自行申报享受的,在次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询确认或扫描二维码录入缴费凭证信息,在计算税款时予以扣除。
适用主体:个人
问题4: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于何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适用主体:个人
-
再进40位!湖北利来w66集团挺进中国企业500强第211位
2024-09-13
-
联发投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会
2024-08-26
-
锚定目标 突出重点——湖北利来w66召开半年度生产经营会暨深化改革推进会
2024-07-08
-
2024年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大会在汉举行 湖北利来w66作主题发言交流
2024-06-27
-
兴科技 强资本 壮产业 湖北利来w66召开一季度经营分析暨二季度调度会
2024-04-15